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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破产制度全国铺开前还需“三步走”

  • 2022-03-11 05:52:54 来源:新京报

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:  个人破产制度全国铺开前还需“三步走”

去年3月,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深圳试点,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需要多久?实践中,“僵尸企业”走破产程序,如何进一步缩短周期、降低成本?

日前,新京报记者专访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,就个人破产制度、破产疑难问题破解、优化营商环境等热点话题进行回应。

他介绍,个人破产制度从深圳试水到全国铺开,中间还有一段路要走,尤其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:首先让更多的群众接受个人破产制度,第二步是完成国家层面的立法,第三步是完成审判及配套措施的准备工作。

此外,人民法院将以“增加市场主体感受”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,优化营商环境。

谈个人破产制度

深圳千余人申请个人破产

新京报:去年,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水。最高法如何评价深圳个人破产实践的意义、效果?

刘贵祥: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自去年3月1日施行以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。截至2022年2月22日,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23件,启动破产程序23件,审结破产案件19件,其中重整11件、和解4件、清算4件。

截至去年年底,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件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:申请主体多为有创业经历的青壮年;个人破产债务分布广泛、规模可控;部分债务人存在涉诉涉执情况;债务人财产以现金为主,偿债意愿能力较强。

深圳中院所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中,已经包括了个人破产重整、和解、清算、庭外和解制度四种类型,为全国立法、司法积累了鲜活的经验。

除广东深圳外,浙江、江苏、山东、四川等地人民法院也积极开展了个人债务清理工作。个人债务清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,对自然人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集体清偿,为研究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。

最高法持续积极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,向立法机关报告工作,与相关部委沟通,开展专题调研,指导地方法院做好个人破产审判和个人债务清理工作。我们先后下发通知,要求地方法院既要积极作为,大胆创新,又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,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。

新京报:个人破产制度预计何时会在全国铺开?

刘贵祥:虽然目前深圳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,但只有我国立法部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完成后,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。

从深圳试水到全国铺开,中间还有一段路要走,尤其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:首先是加大对个人破产知识的传播,使更多的群众接受个人破产制度。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。同时,大家最担心的不诚信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问题,可以有效防范。

第二步是完成国家层面的立法。我们现有企业破产法,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,个人破产不能适用,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解决。目前,我国刑法规定的破产犯罪的主体只有公司、企业,没有个人,需要通过立法将个人纳入破产犯罪的主体范围。

第三步是需要完成审判及配套措施的准备工作。个人破产对人民法院来说是新事物,人民法院需要在审判力量、相应的制度方面做好准备。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相应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建立完善。

谈“僵尸企业”破产

推动立法增设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

新京报:近年来,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妥善处置“僵尸企业”政策的大背景下,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,但实践中“僵尸企业”走破产程序存在周期长、成本高等问题,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解决?

刘贵祥:一直以来,最高法强调要加快“僵尸企业”退出,促进经济资源整合。2018年至2020年,人民法院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16491件,促使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,释放、盘活了经济要素和资源。

出现破产程序周期长、成本高问题,原因是多方面的:一是破产案件本身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,既包括债权人等主体的权利确认,也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追收、处置和分配,加之“僵尸企业”进入破产程序时,基本上都停产多年,导致破产程序耗时较长,成本高,债权人清偿率较低;二是破产配套制度还不完善,管理人身份还未得到普遍认同,履职水平也参差不齐,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处置效率和成本;三是企业破产法本身没有规定简易程序;四是全国专门破产法庭、破产审判庭的数量不足,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破产案件审理任务。

针对这些问题,最高法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,推动相关企业尽早进入破产程序。针对目前企业破产法缺乏简易程序的问题,在现有破产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内,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,降低破产程序成本。

建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、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、管理人工作平台,通过网上预约立案、异议申请、材料提交、信息检索、破产财产处置等事务,降低破产程序实施成本;通过该网全面发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、破产信息动态、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等,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。

为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核查处置、税收减免、工商注销等各类问题,最高法推动各级法院构建地方府院协调机制,并与13个中央部委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等联合制定文件,不断优化破产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。

强化破产专业化建设,目前,全国已设立15家专门的破产法庭,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。充分发挥管理人作为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,全国现有机构管理人5060家、个人管理人703人,共成立131家管理人协会,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促进管理人队伍素质提升。

通过上述努力,破产案件审理周期从2017年的平均577天大幅缩减至157天。下一步,面对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,全国法院将继续加大“执转破”力度,加强专业化建设,推动立法增设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,营造办理破产的市场化、法治化环境,实现破产案件的高质量审理。

谈优化营商环境

以“增加市场主体感受”为目标 关注实施效果

新京报: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,最高法今年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?

刘贵祥:持续推动并密切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完善《企业破产法》。推动涉债权人权益保护有关条款的修订,优化重整制度,完善破产企业整体出售、困境企业及时进入破产等制度,提升企业破产的质效。

提高诉讼效率,推动降低诉讼成本。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,推动全国法院落实相关制度。推广应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,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,降低评估成本和拍卖费用。推进人民法院“两个一站式”建设,缩短审判、鉴定、拍卖、执行周期。

提升网上办案和司法公开水平。持续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,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功能,切实发挥信息化优化办案流程、提高办案质效、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诉讼等功能。落实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》,向市场主体公开案件执行进度。

推动降低破产程序费用成本,减少办理破产时间。完善网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,加大债权线上申报审核、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化应用范围,推动破产企业财产全部在线处理,健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机制,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流程节点,缩短审理周期,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,提升管理人办理破产效率。

下一步,我们将以“增加市场主体感受”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。首先是转变理念,从“内部考核导向”向“外部用户评价导向”转变,更加关注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和市场主体的主观感受,以评促改,对标世界一流,主动寻找差距、补齐短板。同时,认真听取市场主体对法院工作的意见,确实属于法院的问题,积极应对,不回避,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,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。另外,要加强宣传,对改革举措,尤其是对世界银行评估体系中容易引起误解的概念、术语、问题,进行精准解读和宣传。

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

标签: 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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